.jpg)
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规格
日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起草、公布了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规格、交易与结算细则以及风险与控制管理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从社会各界反响来看,不少机构和投资者对相关细则与管理办法还是非常地认同。征求意见稿对包括期货公司、一般投资者等从多个方面作了规定,下面我们仅从投资者如何投资的角度,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梳理,希望对打算投资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投资者有些帮助。
具体合约规格见下表:
合约标的
沪深300指数
合约乘数
每点300元
合约价值
沪深300指数点×300元
报价单位
指数点
最小变动价位
0.2点
合约月份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
同最后交易日
手续费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含风险准备金)
交易代码
IF
关于沪深300指数期货的结算细则
1、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每一个交易日涨跌幅度为10%,但是当涨跌幅度达到6%,并持续5分钟时,启动“熔断制度”,即在6%的幅度内继续交易5分钟,5分钟后放开至10%,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继续执行。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2、合约交易保证金
期货公司一般在交易所要求的基础上加3%,这意味着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为13%。
3、手续费
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0.5/万,预计上市后投资者每手手续费为万分之1.5左右。
1、投资者开户
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需要与期货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和期货经纪合同,并开立期货账户。投资者不能使用证券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2、交易指令
目前的商品期货只能进行限价委托,而股指期货不仅可以进行限价委托,也可以进行市价委托。市价委托是指买卖申报时不限定价格,以当前即时价格成交。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3、开盘集合竞价
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4、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投资者号两部分组成。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投资者号。如投资者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投资者号为00001535。一个投资者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投资者号,但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投资者号必须相同。
5、保值申报
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关于沪深300指数期货的结算细则
1、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
中金所会员分为非结算会员和结算会员。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投资者或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
2、结算价格与最后结算价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最后结算价是指沪深300指数最后两小时指数报价的算术平均。
3、当日盈亏计算
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4、现金交割
目前的商品期货采用的是实物交割的方式,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后则进行现金交割。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最后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为交割手续费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关于沪深300指数期货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1、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2、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具体规定为:对投资者单个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手;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投资者持仓,不受此限。
3、大户报告制度
投资者的持仓量(包括合计)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4、强制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5、强制减仓
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停(或跌停)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交易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